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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由辽宁省高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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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件

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一起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仲裁裁决、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三重程序,一败再败。原告L坚持申诉,本博律师代理此案。现该案由(2012)辽审一民申字第426号民事裁定书,以我国民诉法第179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提审。

   本博律师认为:民诉法2007年修正以来,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实起到了监督下级法院审判的作用。虽然,有些案件未尽如人意,但就本案来说,提审体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个标的额仅为几万元案件的重视,即使最终未必能反败为胜,但至少给了申诉人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希望,这在程序上来说,意义重大。我们期待本案申诉成功。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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